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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品牌知名度精细化举证的方法
来源: | 作者:华商· 英颂知产团队 | 发布时间 :2024-07-22 | 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与品牌、品牌困境法律解决方案产品系列


  

    本文是华商·英颂知产团队品牌困境法律解决方案系列专业成果之一,英颂知产团队品牌困境法律解决方案案例积累源自2016年至今。如果你有任何品牌注册、保护、管理的法律困境,欢迎与我们交流。英颂知产团队品牌困境法律解决方案,充分整合一流内外服务资源、专家,为遇到困境的品牌在商标获权、品牌资产合规、品牌争议诉讼领域,提供系统法律解决方案。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COLLISION


商标及企业名称(字号)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名片,更是市场主体软实力的象征。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相同或及其相似,也即“傍名牌”导致的的权利冲突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如有的企业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也有的企业将他人的商标文字部分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成因主要是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各自在组成要素和功能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在消费场景下,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容易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不加以区分,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

两者冲突的形式有二,其一是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冲突,其二是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冲突



二、知名度举证

对被告恶意认定有影响

INFLUENCE


具体实务中,在先权益知名度的举证对被告恶意认定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先权益越知名,越容易认定在后登记者知悉在先权益,并从而更容易认定被告存在恶意。特别是在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相近或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也更容易证明被告构成恶意。

 

三、知名度举证类型探究
STUDY


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论是商标还是企业名称的保护,都存在“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不造成混淆”等要素前提,其受保护的强度亦与知名度呈正相关。

在实务中,当事人需要尽可能充分地收集、提供商标或企业名称知名度的证据,从而争取到更有利的审理和裁判结果。据英颂知产团队检索以及实务经验,在此类案件中知名度的举证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广告宣传类

     广告是社会及消费者了解到企业主体及其商品和服务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此类证据多是在电视媒体、门户网站、报纸期刊、户外展板等以文字、音频和视频的形式存在,这类证据具有公开性,能够直接体现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使用投入程度及实际影响力范围,易于核实,也易于法官采信。


     另外,应当收集包括广告代理协议、广告费支付凭证、发票、广告发布的具体样式等证据,与具体的广告播出内容相互印证。同时,也应当注意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对知名度的影响。


    例如,英颂知产团队在代理某知名餐饮类企业案件中,收集了包括新华网、新浪网、腾讯网,纸媒、网络以及省内外电视平台对该企业服务的宣传和介绍,原告运营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情况以及多名知名演员和公众人物在原告餐厅就餐以及原告门前排队等位上千人的相关材料。


2. 荣誉奖项类

    荣誉奖项往往代表着社会和公众对于企业商品或服务的认同度和支持度,能够直接证明其知名的事实。此类证据要注意甄别,现今市场上充斥着各类“山寨”颁奖机构,各种奖项质量参差不齐、泥沙俱下,其证明力要视具体情形采纳。一般此类荣誉奖项应当是权威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公共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监督组织等机构颁发的,能够通过公开的渠道进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例如,香港某小黄鸭品牌形象侵权案例中因权利人提供了其美术作品于2014年获得“香港名牌”称号,于2016年获得“香港卓越名牌”称号,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在审判中据此认可了其知名的事实。


3. 裁判文书类

曾经对商标或企业名称知名度作出过认定的生效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能够证明其曾受保护的事实是无可争议的。在司法实务中,很多裁判文书会对商标知名度事实进行确认,比如权利人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使用范围、广告投入、销售范围、销量、行业排名等等。如果对相关的争议焦点已经有明确结论或者有定性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参考。


例如,英颂知产团队代理的某知名医院被“山寨”的不正当竞争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了十年,中间经过了多次司法及行政程序,这些在先的案例都可以作为该医院商标知名度的重要证据,予以直接使用。


4. 销售凭证类

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规模、销售时间以及销售地域等流通凭证直接反映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使用以及在社会上的流通状况。在知名度举证中应该着重收集此类证据,包括销售单据、销售合同、发票、经销商名单、业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司财报等。


特别是实务中侵权者往往以知名度的地域性等来抗辩自己的善意,这就需要权利人着重收集对于涉案被告所在区域及行业的销售证据,用以有效证明被告明知以及恶意攀附情形。


5. 榜单排行类

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发布的榜单排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之间的知名程度。特别是连续发布的、权威客观的中立机构,因其数据的连续性更易查证核实,梳理品牌的历史脉络,易于被司法机关采信。但仍要注意发布机构、评选方式、社会认知度等基本资料,避免鱼目混珠。


即便如此,因为此类榜单多为第三方机构制作,多数有着商业利益考量,并且排名在指标的科学性和数据的真实性上较容易受到非议,此类证据客观性、直观性、权威性不如前述几种类型,多作为辅助证据予以提出。


6. 大数据监测类

网络时代对于信息的传播效应有诸多实时监控手段。例如微信指数、百度指数、微博指数、头条指数、淘宝指数、网站排名等,该类大数据收集方式对于舆情监测、信息传播有着直观的、可量化的效果,也因各平台信誉的背书,数据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为司法机关所采信。


例如某知名手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事实认定中就采信了原告提交的近七日的微博指数,认为从微博指数来看,某手游依然处于热搜的状态,认定其具备较高的知名度。



四、精细化举证要

求以及在案件中的应用
APPLICATION


商标与品牌知名度的认定,有一定的主观性。从原告角度来讲,有的放矢的进行知名度的举证,可以更好的促进进行品牌知名度的成功认定,而往往在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中,知名度的成功举证会影响到被告方恶意的认定。同时,知名度的成功举证,还可以进一步影响赔偿额度。


除此之外,要解决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问题,还需要考虑很多综合的因素与案件的具体情形。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坚持保护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恶意、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如在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情况下,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经形成的法律秩序以及市场竞争秩序。


例如,英颂知产团队代理的某机械企业厂商作为被告应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中,即提出上述综合原则,从而根据对原告证据的拆解,积极主动提出证明被告一方不具备恶意的证据,从而在二审中实现了对被告一审不利结果的改判,维持了被告合法正当的字号权益。

 


结 语

CONCLUSION


无论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亦或是广义的商号权等,皆凝聚着市场主体的商誉,具有无形财产属性,越来越为各类市场主体所重视。可以预见,在经济愈发繁荣的未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类似的知识产权权利争端会越来越多。此类冲突除了如商标与企业名称本身的构成和功能具有相似性之外,更在于行政管理制度的地域性、立法的不完善以及经济利益驱动。未来在解决相关权利冲突时,应当适应时代的要求,在现有的在先权原则、禁止混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基本原则下,从证据层面精细化的处理,会对案件也会起到相应的作用。


 



By:华商·英颂知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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